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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酒店股东争权夺利,承包人被无辜殃及破产,谁之过?

读者投稿 01-22 10:47 732次浏览 0条评论

最近,郑彩银十分焦虑,关于她“抽逃”注册资金的申诉正在福建省高级法院审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却在不停地推动执行,而申请执行的厦门希尔福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希尔福酒店”)已经关门停业,一旦执行即使翻案也将无法弥补损失了。

主导申请执行的戴端琴,并不是希尔福酒店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实际控制人。

希尔福酒店自2005年成立以来,历经了多个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换。这种变换是这间在厦门曾经辉煌一时的酒店走向没落的根源,也是这间酒店的承包经营人郑彩银噩梦的开始。

承包酒店经营却被卷入酒店股东外债

2011年7月15日,郑彩银、郑杉和姐弟两人与希尔福酒店签订协议,从前承包人手中接盘时,酒店经营状况良好。彼时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李晖,郑彩银姐弟支付转让金350万元(含前承包人投资设备等费用)、承包押金300万元和首笔两个月的承包款106万(转给了公司股东戴端钰)。

然而,在郑彩银姐弟经营了不到7个月,2012年2月酒店就卷入了第一场重要的诉讼——希尔福酒店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李晖在2010年在外借款400万元,用希尔福酒店提供担保,被债权人在龙岩提起诉讼,法院开始查封酒店财产和营业款,酒店经营出现了问题。

由于是法定代表人擅自所为,希尔福酒店股东们决定,李晖同意实际控制人由另一股东柯远鹏担任。

经双方协商同意,酒店变个人承包为公司租赁,切割个人债务与酒店经营活动。为此,郑彩银姐弟于2012年4月成立厦门和驿家酒店管理公司,作为希尔福酒店的经营管理公司。

2012年6月1日,希尔福酒店与和驿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酒店开始恢复经营,法院也同意查封属于酒店的租赁收入、和不动产,不再干预酒店日常经营,郑彩银姐弟追加投资和驿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升至200万元,继续租赁经营。

然而,此后的又一个诉讼导致了新的困境。2012年8月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在宁波慈溪市法院起诉希尔福酒店、公司实际控制人柯远鹏和一个叫杨华的个人公司间借贷本息三百余万元。

希尔福酒店股东们再次作出决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改由股东封日晴担任。2012年10月31日,李晖办理了公证,委托封日晴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2013年3月,在宁波诉讼压力下,和驿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退出,在封日晴、李晖共同挽留下,并签署承诺“希尔福酒店及股东不会因自身债务原因而牵涉到标的三百万以上的诉讼或者仲裁,如对和驿家公司的经营或者退回押金产生威胁,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新租赁合同。考虑到酒店方面已经无法退还和驿家的投入,郑彩银姐弟只能继续经营下去。

由于宁波借款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柯远鹏以公司名义借款,不同于李晖个人借款借公司担保,给酒店带来的危机更大。经公司股东讨论同意,根据封日晴的意见将希尔福酒店空壳化,将租赁改为合作,租赁收入改为希尔福酒店公司股东代表个人从和驿家公司股东分红。

酒店经营自救与股东保护财产计划

根据希尔福酒店法定代表人李晖、实际控制人(公司明确的对外代表人)封日晴与和驿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也为了郑彩银姐弟将投入收回,变租赁关系为合资关系,按照李晖、封日清指定人员入股改组和驿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去掉“管理”二字,这样所有酒店方支出由和驿家代垫,最主要的是要保证向房屋租赁场地厦门土地总公司支付土地租金。

2013年5月9日,宁波慈溪市法院判决作出同日,郑彩银姐弟按照希尔福酒店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变更了股东,提高注册资金至1000万元,其中股东指定许智占股份55%,郑彩银占股份45%,同时希尔福酒店如约注销了酒店经营许可证。

因为要抢在判决前变更,和驿家酒店公司违反财务规则,通过会计事务所融资注资注册,这就为后来认定“抽逃”留下了伏笔,而郑彩银姐弟在承包初期本身投入在酒店的706万元却没有并帐处理。

2013年6月,宁波案件开始执行,希尔福酒店账户被查封,因酒店变租赁为合作,故酒店没有被查封,“租赁款”和给土地总公司的土地租金得以由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到2013年8月,通过以前设计的仲裁,解除了租赁合同,实现了“合作”模式。

此时,支付给封日晴的“分红”租赁款分配却出了问题。

为了争夺分红款,公司另一个股东又杀了进来,与封日晴开始了新一轮股东大战,被套在里头的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成了各方争夺的焦点,郑彩银姐弟成了最大的实际受害者。

从2013年8月开始至今,希尔福酒店与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共形成了20多份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而在这些判决、裁决的背后,是股东间的长期争斗,希尔福酒店和公司表面的代表(实际控制人)封日清、公司另一个股东戴端琴曾各自带着人马包围酒店,抢夺营业款,这导致了承包经营者郑彩银姐弟两人苦不堪言。

由于这一阶段封日晴仍是希尔福酒店的公证行使法定代表权力的代表,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只能按照其要求代付各类款项,用“分红”办法支付租金。

希尔福股东内斗升级

2014年1月13日,封日晴被警方拘留,在交出因“分红”获取的租金后被取保候审,之后,继续与戴端琴的争斗,矛盾继续损失也继续,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项目上一有存款,就被希尔福酒店两个股东方争夺,甚至采取封堵酒店方式索要。

一方是公司股东会正式确定,且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经公证确定的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力之人;一方是启动刑事案件将对方立案侦查的股东。双方都在争取、打压、强迫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要租金;同时,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还要承担酒店运营需要缴纳的土地租金、消防等整改资金。

特别是斗争白热化的2015年,股东甚至动用社会势力抢夺租金,殴打员工,抢夺营业款,夺走账本等疯狂之举,而公安机关却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介入,导致酒店营业款损失严重,诉讼不断。其中,依据新租赁合同进行的仲裁,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获胜。

先是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封日晴无罪,随后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7年6月5日开庭,经过漫长的延期,2019年2月2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封日晴侵占罪成立。过山车似的来来往往,让夹在中间的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十分无奈。

在判决封日晴侵占罪成立的终审判决里,蹊跷之处是,对能够证明更换公章是股东一致意见、新租赁合同是股东决议、变租赁为股份合作行为都是股东意见的2013年4月21日有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代表参加的股东会录音客观证据没有认定,所有这一切又都用股东证人证言予以否认。对于谁伪造的股东登报签名、股东会决议签名没有明确,却用春秋手法影射成封日晴所为。

相关人士指出,录音证据是历史客观证据,证人证言是主观陈述,录音证据证明力远远高于证人证言,不知为何这一基本法律常识被判决定罪的法官所忽略?

由于希尔福酒店存在着大量的挂名股东问题,股权实际控制人和各个挂名股东的关系也得到了认可,自然就有代签名现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一开始就确定“戴端琴代其亲属戴良武、戴岱”持有公司股份,“柯远鹏代表李桂兰、李雨铮”持有股份,封日晴通过其妻子卢漪的名义持有“股份”。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对这个问题视而不见,在证言中含糊其辞部分没有深究,就直接认定所有代签名都是封日晴造假。

其中之一是公章遗失登报申请签名造假。按照判决认定的内容,公章是由戴端琴保管的,登报申请是李晖、柯远鹏共同商量,由柯远鹏去办理的,登报申请上出现代签股东李雨铮、李桂兰名义问题,柯远鹏只是含糊的说“应该不是他们本人签署的”,谁代签的没有调查,如果是柯远鹏代签就是合法代签,却判决是封日晴犯罪的行为。

更重要的是在之后的录音确认出现两个公章后,封日晴在2013年4月21日的股东会上,“建议戴端琴将保管的公章交由郑衫和统一保管;其他股东对封日晴上述提议均表示同意”。也就是说,早在2013年4月21日之前,股东们就知道有两个公章,且股东会口头决议确定,此后戴端琴持有的公章停止使用。那么,又如何判决封日晴让柯远鹏办理登报、和李晖一起刻制的公章是股东们不知道的呢?

此外,是2013年3月28日第二次签订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法院认定是封日晴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实现侵占的重要步骤。

但是,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拿出了股东决议。而否定该决议的,是经文检鉴定,认定2013年3月30日股东会决议上“戴良武、戴岱”的签名并非本人书写,谁代签又没有下文,如果是戴端琴代签或者戴端琴委托他人签的就是合法代签。

对此问题,判决书没有摘录封日晴说明是谁代签的,封日晴称股东会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细节是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代表跟戴端琴“洽谈好”的。而戴端琴称两股东签名是封日晴“伪造的”。

更重要的证据是2013年4月21日的股东会录音,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提出再次变更合同的同时,“戴端琴表示已签过股东会决议,也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与希尔福酒店签订的租赁合同只有两份,这里的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和股东会决议当然就是被判决认定伪造的、股东不知情情况下封日晴所谓的侵占行为。

至于新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中租金标准降低,以及通过仲裁后免费使用酒店等被认定为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不当获利转移给封日晴的问题,实际上是希尔福酒店实际股东们一致意见防止资产被股东个人借款债务伤害的处理方案,且是逼迫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配合所为,怎么就成了封日晴个人行为呢?

这一刑事判决,对于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多次要求退出,以及录音中明确股东有决议同意签新租赁合同、股东同意用入股方式回避影响酒店经营的执行,都变成了配合封日晴进行非法侵占。对于各个股东分别抢夺、获取租赁款分配的民事行为,形成了别人拿走没有问题,封日晴拿走就是侵占的双重标准。

撤退中的纠葛

股东会后不久,2014年5月18日,戴端琴和李雨铮代表希尔福酒店对截止“2014年第二季度”与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财务进行了签字确认,确认截止2014年6月1日的各项支出扣除后,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应付租金为353.34万元。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同日支付了该笔款项。

2014年10月13日,否定仲裁的一派股东(8月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戴良武),应该是戴端琴以希尔福酒店名义起诉,提供沈清凉、蓝红龙与希尔福酒店纠纷判决书和“柯远鹏(与张书铭)案件”证据,称2014年5月18日结算造假,要求依据第一份租赁合同重新计算租金。

2015年3月3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希尔福酒店的起诉。希尔福酒店不服,又上诉。

2016年6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民终字第1036号判决。

判决记载,在二审期间的2015年7月19日,“和驿家公司(甲方)与希尔福酒店(乙方)签订《协议书》”,确定租赁关系提前终止,退还押金,被司法冻结部分作为租金和已支付租金得以确认,并帐并约定“希尔福酒店已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149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036号租赁合同纠纷案,以希尔福酒店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

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中记载约定撤诉的证据,确认这份协议却又对双方约定撤诉一事不做评价,却径行判决,难道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自愿撤诉?

二审期间的2015年12月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厦执行字第696-2号执行裁定,裁定“查明”封日晴骗刻公章、《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有悖常理”,“根据民事证据认定的盖然性规则,封日晴与郑衫和之间恶意串通伪造了上述”合同,“……更由封日晴以希尔福酒店名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案件审理……本案存在伪造证据情形,……裁定不予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封日晴侵占罪刑事案件尚未判决有罪,用执行裁定直接判决刑事犯罪也算一大发明。对于这种出现新的事实变化的情况,要么让双方充分提供证据辩论清楚,才可直接判决。更多的做法是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权利再判决,以保障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但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却直接进行了计算,将原2014年5月18日的结算和2015年7月19日达成的协议中约定的2014年第二季度前的结算,和希尔福酒店同意司法冻结资金冲抵作租金约定全部不认,对于经营中代垫的成本也不考虑,和协议留白部分不做处理,也未释明要求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还有退还押金问题,一切都不予确认,直接计算出支付租金10157197.95元。

当事人称,这份判决甚至没有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协议,现在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与希尔福酒店的租赁协议,处于什么状态也不清楚。从“驳回厦门希尔福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看,租赁合同还没有解除,而双方都确认在2018年7月15日就解除了协议。

如此判决,也算是奇观。

股东利益争斗与池鱼的悲催

更加荒谬的还在后面。

由于诉讼前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资金、资产已经被抢夺一空,从不拖欠,到倒欠千万,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掉进了冰窟。

由于诉讼期间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停止了经营,营业款也被各个股东抢走,酒店资产、资金已经没有了,而此时,新的出人意料的审判又开始了。

戴端琴的希尔福酒店抓住郑彩银在按照希尔福酒店股东要求,根据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要求调整注册资金时,没有把之前的投入并帐,采用了会计师事务所帮助融资的错误,又对刑事案件认定这部分注册资金属于刑事犯罪部分不予理会,起诉要求郑彩银、封日晴在增资投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2017年6月2日思明区法院受理此案。2018年5月21日判决驳回起诉。

希尔福酒店随即上诉,2018年10月19日厦门市中院发回重审。

2018年11月12日重新立案,希尔福酒店方面调整了诉讼请求,变要求封日晴承担为封日晴、许智共同承担。

2019年12月30日,思明区法院判决郑彩银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都上诉。

2020年9月2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郑彩银、封日晴和许智分别承担抽逃注册资金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郑彩银的住宅被法院查封

郑彩银就之前投入中未作并帐处理的公司成立前投入进行申诉,并提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截止本文发稿之日,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与希尔福酒店的租赁纠纷,由于希尔福酒店股东内斗和部分股东出尔反尔的做法,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不仅所有的投入全部被抢夺,还被继续拖入“抽逃注册资金本息”诉讼泥潭,甚至连郑彩银的个人住房也要被执行。

业内人士表示,国际上酒店业有一个行规,通过委托管理公司将股东个人与外部的纠纷,股东之间的纠纷排除在酒店经营之外,酒店投资人的借债和纠纷不能影响到酒店经营,这也是体现一个城市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

希尔福酒店各个股东互相借债对外举债影响到酒店经营后,共同决定的自救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有悖常理,但是结合酒店被查封,股东急于将公司财产转移的情况看,就不会觉得奇怪了。这种做法虽然不当,也可能违法,但绝不是犯罪,更不是封日晴个人侵占。

为了维护酒店运营,根据封日晴出示的股东会决议,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配合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启动仲裁获得《裁决书》都是帮助整个希尔福酒店股东们的行为,也得到了股东们的同意。

以股东会决议上挂名股东签字不是本人,就认定封日晴伪造的,甚至对后来录音证据证明不是封日晴造假于不顾,是希尔福酒店股东之间为了抢夺租金所制造的冤案,而法院的判决对这一争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郑彩银在申诉,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在申诉,坚决不认罪的封日晴也在申诉,围绕希尔福酒店的纠纷已经有了超过20份判决,预计诉讼还会继续。

郑彩银姐弟从承包希尔福酒店开始,一直在兢兢业业经营,在股东借款导致酒店被封后就一直讨论撤出。

然而,股东间的争斗,甚至动用了刑事举报,将民事纠纷刑事化;在股东会上确定的与法定代表人代表的配合,根据酒店股东会决议配合所为的郑彩银,成了希尔福酒店股东争斗中,被无辜殃及的池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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