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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宽申爱虎造的孽:股东为公司垫资成犯罪?永州商人被判刑

读者投稿 01-22 19:32 885次浏览 0条评论

刘建宽申爱虎在永州造了不少的孽,商人申再新就是受害人之一。

因合伙公司需资金周转分红,法人和大股东让小股东申再新临时为公司筹资350万打入公司账户。

结果,借给公司的这笔资金却成为申再新挪用资金、还款入账的证据,申再新也因此被法院以挪用资金判刑入罪。

01.借款陷阱

2005年11月,永州市得月市场开发公司(下称“得月公司”)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工商登记显示,股东为伍志伟(法人)、蒋华山、申爱虎、秦建祥、高淑云,申再新为该公司隐名股东。

2007年,经申爱虎推荐,申再新出任得月公司出纳一职。

申爱虎

到了2011年6月,因帮助申爱虎管理在道县的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申再新正式离开该公司,出纳一职由其妻子徐冬英代为行使。

2014年6月初,得月公司股东们决定分红余额800万元,但当时的账上只有400多万元,还差300多万元的缺口。导致这一情况的原因是,会计现金账面的800多万元,其中有335万元是申爱虎借走尚未归还的资金。

公司的法人伍志伟、大股东申爱虎先后要求会计唐世方找申再新商量,让其借点钱给公司解决分红款的问题。

考虑到当时公司还有价值1600万元的商铺,申再新就答应了他们的请求。

几天后,申再新从道县的公司筹资,分三次向得月公司汇入了350万元。

资金汇入后得月公司后,就进行了分红,申再新分得110万元。

申再新说,“自己筹集的资金一到公司分红之后,就不对劲了,公司先是辞退了代自己行使出纳职务的妻子徐冬英;之后又在2014年7月召开了一次股东会议,商量着要告我挪用资金,且很快就付诸了行动,这些事情是2015年8月被冷水滩公安局通知问话才知晓”。

2014年8月,得月公司法人伍志伟向永州市冷水滩公安局报案。

2015年8月4日,永州市冷水滩区经侦大队以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为由通知申再新到案接受讯问,让其说清楚是否侵占、挪用了得月公司的460万元资金的事实。

根据申再新的回忆,自己怎么也想不起来这460万元资金是怎么回事,但是得月公司的款项通过自己的个人账户进行收支倒是很常见的现象。

结合律师后来的调取的证据显示,得月公司的财务管理十分粗放和混乱,公司的收支款项经常性进出个人账户。其中,法人伍志伟,股东秦建祥、申爱虎,出纳申再新,会计唐世云等人的个人账户,都被作为得月公司的收支周转账户使用。

申再新在接受经侦的询问时说,自己并没有权力从公司账户转账提款到个人账户,每转账出一笔款项都须经过公司法人认可并盖公章,同时还要加盖法人伍志伟掌控的私章、自己代管着的申爱虎私章、股东蒋华山的私章以及自己掌握的出纳财务公章后,公司的资金才划出打入他人或自己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工程款、欠款以及公司的各种开支,这是得月公司的正常转账程序。

在申再新与办案人员沟通之后,申再新计算了一下,自己在得月公司的任职期间,不仅没有侵占公司的资金,相反自己为公司多次垫付生产开支超过100多万元。

此后,办案人员将讯问的方向转向挪用资金。申再新则结合公司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称自己个人没有挪用公司资金,都是公司打到个人账户,也没有分得清到底那些是个人开支,那些用于公司开支,但以总的账目对账为准,所以不存在个人挪用。

申再新说,“见自己这么讲,办案人员就拿着一张开好的拘留证在我面前晃了又晃说,如果不说清楚,今天就把你拘留了,承认了就可以走,你只要说清楚经你个人账户走账的数字就可以了。”

当时,道县的项目进行到关键时刻。申再新想,道县的项目不能耽搁,且公司收支经个人账户司空见惯,自己就按照办案人员唐某伟提示的几笔开支,凑合了460万“交待”了问题。此外,办案人员还让申再新将打入个人账户的得月公司分红款110万元承认为挪用资金、退还赃款到经侦大队指定的账户。申再新无奈照做,于8月10日打款到账。

最后,申再新在被讯问了一天一夜之后,又缴纳了9.5万元的取保候审金,才被同意离开。

02.申再新“挪用460万”被起诉

申再新认为,经过冷水滩经侦这么一折腾,自己至少有400万元在得月公司没有拿回来,后面也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了,至于自己与公司的账目后面再结算不迟。

然而,让申再新意外的是,2016年1月2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根据公诉方的指控,申再新自2010年以来,多次从公司账户挪用资金供自己使用,到2014年6月30日被公司发现时止,共计挪用资金460余万元。后经公司催收,申再新分三次向公司退还了350万元。另外的110万元,于2015年8月10日,申再新已退还到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申再新“挪用”的资金,就是申再新于2016年6月期间分三次借给公司用于分红的款项,再加上申再新退还到公安机关的应得的110万元分红款,合计460万元。

针对指控,申再新的辩护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行为主体不清;指控证据不足,特别是审计报告存在瑕疵。

尽管一审律师的被告辩护意见理据充足,但一审的审理后,还是判决申再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申再新不服,于2016年6月上诉至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4日,永州市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6)湘11刑终18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新期间,申再新的辩护律师特别针对涉嫌挪用罪名的“460万元”提出重新审计申请,此后的二次审计报告显示,一审中的460万元,到了永州市中院发回重审时,数字成了380万元,而且,发回重审后的380万,与之前冷水滩区检察院指控的460万是完全不同的账目。

此间,申再新结合相关部门此后出具的审计报告,还原了相关资金的最终走向。

然而,让申再新再次意外的是,本以为证据充足,自己可以脱罪的情况下,2019年9月11日,发回重审的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再次判决申再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申再新大惑不解:明明每一笔资金的走向都证明得清清楚楚,证据链也完整无缺,为什么法院重审时对新的证据视若无物?

更让申再新感觉到这是一场阴谋的是,起诉书依据的证人证言都来自得月公司的伍志伟、申爱虎等人,而他们的证言与事实有着天壤之别,法院对指控挪用资金的走向并没有做深入的调查和还原事实真相。

申再新表示,明明是自己借款350万给公司分红,结果却成了退还挪用资金;发回重审时,自己被法院认定的250万挪用去放贷的资金,事实上是申爱虎向得月公司借款250万元用于放高利贷给黄青柳,这一点,有申爱虎的借据为证;

更重要的是,申爱虎在2014年1月16日前,收到了黄青柳偿还的250万本金,以及四年的利息约300万元,这是申爱虎的非法所得,至今也没有还回得月公司。

事实是,是申爱虎从得月公司借款去放贷,而不是申再新。

对于这250万被认定挪用放贷的资金,后来经过重新审计和多方调查举证的材料显示:2010年10月21日,经申爱虎同意,得月公司将150万元给了胡向荣150万元,8天后回款;2010年11月5日,经伍志伟、申爱虎同意,得月公司又将100万元转入唐晓明账户。事实是,此250万元为申爱虎借给黄青柳的民间借款,唐晓明只是代黄青柳收款。此后的本金和利息共610万元,黄青柳于2014年1月16日之前,悉数支付给了申爱虎及其妻子羊蔚燕的账户。

申再新表示,不论是胡向荣、还是唐晓明、亦或是黄青柳,自己与他们都不认识,所有的账户都是由申爱虎提供给自己,并经伍志伟同意才转账的。所谓“挪用”的资金最终的受益人是申爱虎,显然,申爱虎关于自己挪用资金的证言就是伪证,是伍志伟、申爱虎两人在恶意陷害自己。

另外一笔被指控申再新挪用的85万元,也是经伍志伟申爱虎同意,得月公司转到自己的账户,当天转到申爱虎道县华盈实业有限公司,用于新公司的注册资金。

还有一笔45万元的“挪用资金”,其中的15万多元,是申再新的应报账款,尚有十几万元至今未予报账,另外的29.8万元,是申再新个人在公司刷卡套现的资金,且资金从得月公司转入到申再新个人账户的时间,发生在2012年9月14日,此时,申再新已经离任得月公司出纳一职三年之久,故不具备挪用资金的条件,更与挪用公司资金构不成任何利益关联。

申再新说,自己无奈之下退还到公安机关的110万元,也不过是自己投资100万元,多年来的分红款。

后来的审计、调查发现,指控申再新挪用的资金中,有335万元,最后的走向都流入了申爱虎本人及其妻子的账户,以及用于其新公司的注册,并于第二天转去申爱虎合伙人罗某的道县华盈实业公司。

申再新说,真正挪用资金的人是申爱虎,而非自己。

03.兄弟反目因何结仇

申再新和申爱虎本是同宗第五代堂兄堂弟,同一个曾祖父,血缘关系亲近。但两人从兄弟到反目成仇,却因为生意当中产生的矛盾。

申再新说,跟申爱虎合作,几乎像一场恶梦,谁与他合作,都要被他榨干。

申再新举例说,申爱虎经常拿刘建宽说事,甚至拿着给刘建宽送钱的白条到公司平账。所谓白条,就是申爱虎没有钱送的时候,就给刘打欠条,等有钱了从公司拿钱换回白条。

申再新说,申爱虎为了显示自己与刘的关系很铁,曾经在自己的面前拿出一本持枪证,说是刘为其办理的,他还在自己面前多次掏出一把手枪炫耀,搞得当时身边的人都很惧怕他。

也因此,申再新对申爱虎的打压和所作所为,只能一忍再忍。

2014年,两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无奈之下,申再新就举报了申爱虎的靠山刘建宽。

2014年初,关于申爱虎送钱给刘在涟源老家建了一栋价值500万的豪宅的新闻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彼时,刘建宽刚到省检任职,位高权重。申再新更是担惊受怕。

由此开始,申爱虎、刘建宽与申再新就结下了梁子。

2015年8月4日,申再新被经侦传讯,2016年1月被起诉,接着被判刑。

申再新说,以自己的账户收支公司的资金,是得月公司图方便、好办理业务的公司行为,真正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是得月公司的法人伍志伟、申爱虎等人,有罪的是他们;伍志伟、申爱虎才是侵占、挪用得月公司资金的真正犯罪嫌疑人。

申再新认为,法院对自己的判决存在重大的问题,其实质是刘建宽、申爱虎为了报复自己,由申爱虎提供虚假证据,再利用刘在永州的关系,对相关人员打招呼,干扰司法公正,对自己进行一再打压;案子诉讼程序看似完整,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没有排除合理的怀疑,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全部不予采纳,所指控事实都未实质的调查取证,案子漏洞和存疑没有一个机构进行审查,这些都是问题,也是故意制造的虚假事实。

为了洗清不白之罪,2019年9月18日,申再新再次向永州中院进行申诉。

2019年12月26日,永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申再新的上诉,维持原判。

申再新说,自己的案件从一审到上诉到中院审理,时间长达三年多,导致自己的案件一拖再拖,久拖不决,其中的很多问题令人深思:比如,法院对自己提出清查公司账目、对账等合理请求,均不予理采;对得月公司倒欠、申爱虎占用款335万元、分红款110万元,剩余门面销售应分款60万元共505万元不予认定和支持;对得月公司故意诬告自己的行为,也得不到法院的重视。

申再新还透露了一个重要的信息:自己案件的终审签字人是时任永州中院院长罗重海,其与刘建宽私交不错,罗在刘被纪委采取措施之前几天,也是他即将离任永州中院院长一职之前的同一时间内,签字驳回了自己的申诉请求,这个结果在意料之中,也是意料之外。

申再新说,自己将不遗余力地走申诉之路,相信正义会到来,坏人会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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